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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与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实行通报、奖惩制度。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文明单位等综合性先进荣誉评比资格;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的,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评价办法由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五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工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镇政发〔2006〕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江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

  2.镇江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

  附件1:
  镇江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评分细则

  自

  评

  分

  考

  核

  分

  1

  政府职能转变情况

  (10分)

  (一)政府机构依法设置,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1、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

  2、依法合理界定和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3、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争议协调机制。

  1、未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能,做到政企、政事分开的。(扣1分)

  2、未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的。(扣2分)

  3、未建立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争议协调机制的。(扣1分)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1、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开展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

  4、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和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和管理。

  5、认真完成省确定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考核丹阳市)

  1、未对行政审批事项目进行清理、精简、公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的。(扣1分)

  2、未完成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年度任务的。(扣1分)

  3、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扣1分)

  4、未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未正常运行的。(有一项扣1分,项目分扣完为止)

  5、未完成省确定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集体制改革试点年度任务的。(扣3分)

  

  

  

  

  

  

  

  

  

  

  2

  

  

  

  

  

  

  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11分)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

  1、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行政决策权限。

  2、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

  1、未明确界定政府行政决策权限的。(扣1分)

  2、未建立行政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的。(扣1分)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

  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健全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1、未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扣2分)

  2、未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各项制度的。(有一项扣1分,项目分扣完为止)

  

  

  (三)建立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

  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

  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1、未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扣1分)

  2、每年未选取2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的;(有一件扣1分,项目分扣完为止)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未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的。(扣1分)

  2、未建立并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及造成严重后果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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