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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1〕1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坚持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做到有序建设,防止私搭乱建,切实维护小区管理秩序、房屋结构安全和社会邻里关系。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申报程序

  阳光房是指小区业主利用自有或公共露台、公共架空层和通透结构,采用轻型透明材料构成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原则上不得在定型交付后的建筑上搭建阳光房。对除公共露台外,不影响小区面貌,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影响四邻利益的阳光房,可按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建设。对开发建设中的住宅小区,由房屋开发企业牵头,对需建阳光房统一设计,做到材色统一,风格协调,并在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中明确。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条件的,由所在街道或社区牵头申请,报市规划部门会审确定。

  二、严格监督管理

  1.住宅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减少可搭建阳光房空间,对单元房要少设外挑、外跨及通透结构,以减少违建空间。

  2.房屋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赠送露台,赠送空间”等利诱宣传。

  3.商品房销售规范合同应注明“购房者不得私搭乱建阳光房等违法建设”约定及违约责任。业主“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应明确此类约定,以便事发后以违约案由进行诉讼。

  4.对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房屋开发企业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提供阳光房设计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每平方米100-150元的阳光房保证金,待装潢结束且符合要求后,于10日内退还业主。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除其保证金,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住户装饰装修行为的跟踪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建行为,如拒不停止,由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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