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工信部、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相关工作要求,促进本市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打造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内设立的园中园、镇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区、产业园)为申报主体,主导产业突出,特色优势明显。
第三条 镇江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区认定工作,各辖市、区经信部门(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规模较大。集聚区营业收入超过40亿元,占所在镇(街道、园区)营业收入30%以上,亩均营业收入160万元以上,在吸纳就业、财税收入等方面有较大贡献。产业特色鲜明、已形成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集聚区,总量规模可适当放宽。
2.特色明显。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拥有相关企业20家以上,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60%以上。
3.管理规范。由市或辖市区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布局合理,规划执行有力;有专门机构进行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达标。
4.创新能力较强。注重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设有1家以上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3个省级以上品牌。
5.两化融合发展。重视信息化推广和应用,骨干企业信息化水平较高,公共信息平台有效运营。
6.绿色低碳发展。重视节能减排降耗,资源集约利用,能耗水平达标,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