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服务体系完善。具有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功能。属地政府在规划、政策、服务等方面对集聚区或主导产业的支持力度大。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提交《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2.提供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主体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2)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文本及批准实施的文件复印件;
(3)上一年度集聚区发展和工作总结;
(4)品牌、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经信委,申请表、规划文本、发展和工作总结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1.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集聚区提出申请。
2.所在辖市、区经信部门审核推荐。
3.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实地考察。
4.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以政府名义授予“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称号并授牌。
第七条 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产业集聚示范区,示范区及区内企业在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安排、申报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区必须按照要求按时提交有关数据资料,包括:示范区发展季报、示范区年度发展和工作总结等。市经信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区申报认定工作,定期对示范区进行复审抽查,复审抽查不合格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集聚区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联 系 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