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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7.服务体系完善。具有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功能。属地政府在规划、政策、服务等方面对集聚区或主导产业的支持力度大。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提交《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2.提供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主体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2)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文本及批准实施的文件复印件;

  (3)上一年度集聚区发展和工作总结;

  (4)品牌、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经信委,申请表、规划文本、发展和工作总结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1.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集聚区提出申请。

  2.所在辖市、区经信部门审核推荐。

  3.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实地考察。

  4.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以政府名义授予“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称号并授牌。

  第七条 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产业集聚示范区,示范区及区内企业在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安排、申报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区必须按照要求按时提交有关数据资料,包括:示范区发展季报、示范区年度发展和工作总结等。市经信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区申报认定工作,定期对示范区进行复审抽查,复审抽查不合格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镇江市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集聚区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时间:

  联 系 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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