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要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仍能基本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经修订并重新公布才能继续实施。
(六)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予以保留。
(七)各单位在清理中发现同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八)2000年1月1日前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五、清理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成立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秘书长许咸宜,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建新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吾买尔·沙力,行署法制办主任邓立新,地区发改委主任陈志江、公安局副局长张正平、交通局党组书记白建国、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赵炳鉴、建设局局长肖强、环保局局长周军、工商局党组书记辛跃华、编办副主任赵志荣、经贸委副主任迟雁、农业局副局长辛玉成、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张亚、档案局副调研员付慧娟等同志组成。地区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清理办),办公室设在行署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邓立新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成立相应的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六、清理工作分工
(一)地区清理办
1. 负责对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 组织对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含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下同)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区行署审议作出决定。
3. 审查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 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建立网上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系统,向社会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