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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发〔200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社会资金投入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的事业,提高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桂政发[200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1日《研究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8]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在融水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我县城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城镇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和征收方式

  根据桂政发[2008]26号文件“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吨(立方米),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4元/户·月调整为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城镇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自治县建设局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的规定,由自治县建设局委托其下属单位(自治县自来水厂)在收缴水费时一并代征。根据桂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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