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医疗服务收费补偿力度。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将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为每门诊人次5元。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一般诊疗费项目列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甲类报销目录,各地要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实行医保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的地区应相应调整报销政策。为确保患者实际费用负担不增加,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应与医保报销政策同步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预算管理办法予以落实。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经常性收支,其中工资总额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分期预拨,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有关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公立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