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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5)进一步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统筹区内各县区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6)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市卫生局负责)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区为单位。各县区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县区,基本药物货款由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县区在改革期间由县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并须在 2011年12月31日前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并转由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各市要负责统筹安排所辖县区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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