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59号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在我区持续、健康、协调、深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孟德利 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委员:李秀珍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和平 教育厅厅长
委 员:何新红 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欧阳方兴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志洪 教育厅副巡视员
尹分水 财政厅副厅长
皮大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副厅长、 公务员局局长
索朗群佩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周 慧 商务厅副厅长
任淑琼 文化厅副厅长
喜 乐 卫生厅副厅长
晋美次仁 工商局副局长
才 旺 广电局副局长
刘立强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
孙永平 旅游局副局长
谢 俐 编译局副局长
尼玛多吉 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扎西平措 西藏军区政治部主任助理
娄源冰 西藏大学副校长
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任由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韩晓悟担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教育厅:主持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负责起草全区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条例和工作规范。带头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和主阵地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为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和宣传等服务工作。
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抓好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把具备普通话能力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必备条件之一,把说普通话列入对公务员的要求,制定有关条例,逐步实施;组织公务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区党委宣传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定期对各有关报纸、刊物的用字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