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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城镇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城镇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办、局:

  《金平县城镇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金平县城镇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保边缘居民临时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州财政局、州民政局红财社〔2008〕68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原则

  (一) 保障特困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 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

  (三)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 在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其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而自身无法解决的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 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而自身无法解决的家庭。

  (三) 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 救助程序

  (一)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的乡镇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企业人员向其工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及其职业、家庭收入、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等,同时提供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等材料。

  (二) 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天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 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10天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审批,有必要时,应作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内的,应及时审批并兑现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超出审批权限的,应及时报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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