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供热计量改造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要求,对供热系统进行整体设计与调控,并同步实施改造。

  第八条 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楼栋热量表,在建筑物内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进行必要的管路改造,建立供热计量数据联网远传系统。安装分户热计量及室温调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室内采暖系统为分户独立式循环系统时,维持原系统形式。分户热计量宜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也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或户用热量表法。当采用户用热量表法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时,每组散热器应设恒温阀。地板辐射采暖系统不能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二)室内采暖系统为垂直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管之间设跨越管,改造为垂直单管跨越管系统,分户热计量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或流量温度法,安装两通或三通恒温阀。

  (三)室内采暖系统为垂直双管系统时,维持原系统形式,分户热计量采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并安装恒温阀。

  第九条 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与能耗监测改造,根据供热系统具体情况应用的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分区分时控制、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等适宜的节能技术;在锅炉房(热力站)同步安装能耗计量装置,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建立完整的能耗监测体系。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节能运行监管,对员工进行计量及节能运行技术培训,提高运行管理人员技术素质,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实现按需供热。

第三章 任务下达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财政局按照全市目标任务制定辖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及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2011年度改造计划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上报,2012和2013年度改造计划及预算应分别在上一年度9月15日前上报。

  第十二条 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并于改造年度2月底前将确认结果反馈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和财政局,由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供热单位落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