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2011年度省级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
(苏知发〔2011〕77号)
各有关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知发〔2003〕36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工作的通知》(苏知发〔2005〕56号)和省局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11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后简称“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的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核验收的单位
2011年度参加试点考核验收的单位(第八批省级区域试点单位):常州市钟楼区、连云港市海州区、扬州市广陵区、沭阳县4个单位。
2011年度参加示范考核验收的单位(第四批省级区域示范单位):南京市白下区、新沂市、吴江市、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盐城市盐都区7个单位。
二、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考核验收领导小组(见附件1),指导考核验收工作,由协调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
考核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总结(6月1日-6月30日)。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苏知发〔2002〕80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知发〔2003〕36号)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测评表(试行)》(见附件2,可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各参加考核验收单位结合本单位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总结并完成自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指导试点、示范单位完成第一阶段工作。
参加试点示范考核验收单位的总结材料、考核验收测评表,请于6月30日前一式2份及电子件报省局协调管理处。
第二阶段:实地考核验收(7月1日-9月30日)。
省局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和相关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工作组,分别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试点示范工作(半天),听取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汇报(制作多媒体课件),查验有关资料,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进行提问交流,并视情考察有关企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通报情况。
考核验收工作组形成对试点示范单位考核验收意见,报省局批准后,通报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局。通报主要反映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情况,考核验收情况,以及试点示范单位下步工作努力的方向等。
四、具体要求
试点示范考核验收工作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研究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思路的重要环节。各迎检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验收工作,按照试点示范工作要求,对照各地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示范考核验收内容,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