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的进步;
5、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主体,能够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二)示范
1、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
2、出台实施本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或实施意见,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工作,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开展;
3、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完善,试点期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经济增长的增幅;
4、试点期间知识产权产出主要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所在省辖市经济的平均增长率;
5、具有较好的特色产业,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6、落实《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到位,执法工作开展有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投资环境良好;
7、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作用强,能为全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五、有关要求
(一)因地制宜、强化特色
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工作,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根据本地区经济、产业特色,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地区产业资源优势,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抓好典型示范,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稳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计划、突出效果
申报单位要按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情况,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工作进行试点示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强化领导、措施到位
试点示范工作是推进区域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抓手,试点示范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政府协调和政策导向作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落实苏知发[2011]86号文件要求,加大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投入,保证试点示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申报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单位相关情况统计表(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