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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粤价〔2011〕157号)


江门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江门市物价局报来《关于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1.5MW余热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江价〔2011〕120号)悉。根据我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264号)规定,现核定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为47.16分/千瓦时(含税),自发电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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