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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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