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与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先自行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途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地方铁路专用线、电力等行业的自治区和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含煤矿,下同)时,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考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