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函
(京政农函〔2011〕45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于近日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1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企〔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11年将认定3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点,要求今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候选单位不超过2个,示范点候选单位不超过5个。
一、申报条件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基本条件是:规划编制科学,扶持政策完善,工作体系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产业优势突出,发展成效显著。同时,要求县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总数超过100家,其中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超过10家。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包括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的基本条件是:示范带动作用强,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发展成长性好。
二、申报数量
符合条件的区县可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已被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将不再申报。
每区县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最多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拟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区县,由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市农委和市旅游委分别提出申请。
市农委和市旅游委收到区县报送的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通知》规定的条件、数量要求和专家意见,择优确定上报名单,并以联合文件的形式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各区县农委会同本区县旅游委,将示范点申报基本条件发至各相关单位。在相关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区县农委会同本区县旅游委共同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同时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委,并附相关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