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等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市政府对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号)给予奖励。
五、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电子信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市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费与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挂钩的新型投入和评价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十八条 大力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技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步伐。凡属电子信息技术研发、检测的珠海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家级检测中心、省级检测中心和专业镇检测站,获批准立项后即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电子信息产品检测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大力推进电子信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的开放和共享。探索通过服务性补贴的方式,引导相关机构加大对电子信息企业的服务力度。
第十九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我市电子信息产业行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或申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经费的方式促进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的职能。支持电子信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定期组织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论坛和讲座,为我市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电子信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相关主管部门按《关于印发
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9〕4号)规定给予补助。
鼓励电子信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电子信息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建设,并承担相关义务。支持电子信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规范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