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电子信息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每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000元代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电子信息企业、研发机构和个人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按照《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受省政府奖励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电子信息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按实际注册费用的30%给予资助。进一步培育和塑造珠海电子信息产业特别是软件产业品牌,提高电子信息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发挥电子信息品牌辐射带动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加强服务质量和资质能力建设,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以上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五级50万元,四级40万元,三级30万元。对于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八、加强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成立的珠海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高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依托电子信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共技术平台,建立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专家委员会,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与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专家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