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1〕8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三)未参加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或未定期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
第四条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