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核算和具体业务经办。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给予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三)政府拨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政府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统筹基金全部由财政投入,实行定期拨付,用于支付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二)个人账户由参保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用于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政府按个人缴费额的50%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列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其按月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中列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比例随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出以参保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