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初步审核发现的下列纳税人,应当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初步审核发现的纳税遵从高风险纳税人;
(二)税负异常变化,偏离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三)零申报户、非正常户;
(四)审核数据与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数据差异较大的纳税人;
(五)其他需要开展纳税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年度日常纳税评估户数不得低于上级地税机关确定的日常纳税评估户数比例。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初步审核结果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二条 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经初步审核确定的和其他需要实施案头审核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确定约谈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开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