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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对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经过约谈核实后,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直接处理,责成纳税人补正申报,调整相关账目。
  (二)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日常纳税评估涉及的表证文书资料,可以从专业纳税评估表证文书资料中选取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纳税评估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案头分析能力,强化对管户的日常管理。要鼓励评估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税局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废止。2008年4月7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陕地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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