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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制作《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并附相关纳税评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的;
  (二)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
  (三)涉嫌虚开、非法代开、伪造、倒卖、私自印制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的;
  (四)涉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五)涉嫌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完税凭证的;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凭证稽核比对异常、影响到相关地方税收,涉嫌偷骗税的;
  (七)其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或者不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造成不申报、少申报纳税的,可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应责成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估人员应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式样由各市地税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章 提出管理建议

  第四十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工作进行归纳总结,针对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按户或者按类型提出工作建议,据以改进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落实工作建议、改进日常管理的情况向评估委员会定期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 税务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提供的有效案源,通过稽查验证评估实效。对不予立案稽查的要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对立案稽查的,应及时反馈查办结果。为改进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估人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评估人员在专业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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