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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各区要在2011年底完成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特别是要优先完成列入省2011年重大地质灾害点的搬迁与治理工程,并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确保今年搬迁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达到2010年度末本区在册数量的20%。

  (五)完善制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尽快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各区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重要作用,通过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使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做到“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防范、自我预报、自我应急、自我救治”,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六)加强监管,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法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和矿产资源以及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管,加大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七)加强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区要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46号文)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本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逐一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快完成对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工程治理,确保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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