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1年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2011年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11〕4号)和抚顺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抚卫函〔2011〕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筹资标准
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助84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58元。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2012年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纳参合费用,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探索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补偿办法
继续采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控制医药费用。
(一)住院补偿
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分级分段比例补偿。
1.乡级: 0-300元补偿比例30%;
301-2000元补偿比例85%;
2001元以上50%。
2.县级:0-500元补偿比例30%;
501-10000元补偿比例75%;
10001元以上50%。
3.市级: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0-1000元补偿比例35%;
1001-10000元补偿比例60%;
10001元以上50%。
4.省级: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0-1000元补偿比例35%;
1001-10000元补偿比例40%;
10001元以上45%。
5.经转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院、沈阳军区总医院就诊的急诊留观病人,所发生的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计入当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