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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6.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各段报销比例比省、市各段报销比例下调20%,封顶线不超过10000元。
  7.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5万元。
  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偿,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总费用。
  (二)门诊补偿
  1.补偿范围为县、乡、村级门诊,补偿比例30%,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元/年/人。
  2.村级门诊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总额付费制度。
  3.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根据2009年和2010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测算补偿限额,补偿金额按2009年和2010年门诊量平均值的120%,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定期结算制度(与医改同步)。
  (三)特病补偿
  1.县内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病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不超过70%,门诊和住院累计封顶线5万元。
  2.县及县以上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每天补偿不超过75元,结核病、乙肝、麻风病等定点医疗机构每天补偿不超过120元,若上述补偿比例达不到同级住院补偿比例,可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3.精神病、乙肝、结核病等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专科门诊治疗,报销比例30%,累计封顶线500元。实行常见病住院费用最高限价制度。
  4.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四)重大疾病补偿
  参合儿童白血病患者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累计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进行补偿,超出15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儿童先心病实行定额按比例补偿制度。患者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照《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10〕578号)规定,定额以内部分按70%比例进行补偿,超出定额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县内门诊发生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患者补偿比例提高到70%,门诊和住院累计封顶线5万元。妇女宫颈癌治疗费用 1.5 万元以内部分按70%补偿,超过 1.5 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妇女乳腺癌治疗费用 1.2 万元以内部分按70%补偿,超过 1.2 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三、诊疗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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