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项目: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有关规定,县合管中心将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诊疗范围。
(二)药品目录: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转诊到三级以上医院执行医保目录。目录内药费占药费总额不低于80%,不得要求患者在院内外另行购买药品和卫材等方式增加医疗费用负担。
(三)贯彻落实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监督管理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中心确定,因违反新农合政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二)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考核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考核公示制。
(三)除急救患者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总药费的1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总药费的5%;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100%使用目录内药品。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四)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会计法》,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与管理,严禁将发票复印件或审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
(五)完善新农合财务集中监管体系,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网络集中管理。规范乡镇卫生院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并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和基金合理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做好与全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对接工作,探索建立异地即时结报机制,方便参合农民,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五、转诊模式及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