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全县所有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清查,逐一登记造册,将娱乐、服务场所统一纳入烟草专卖管理服务之中。
第三条 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无证经营卷烟符合办证条件的,要求其限期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经营条件的,及时登记造册,通报工商部门。
第四条 对经营卷烟的娱乐服务场所,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要做好法律宣传和巡查记录。
第五条 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各种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发现有重大卷烟、线索及时上报进行有效打击。
第六条 本制度至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保障我县卷烟市场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制定本制度移送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1.发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
2.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向工商、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材料。
第四条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应当向工商、公安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烟草主管领导审批。烟草主管领导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