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2.3.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对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4.2.3.4全县采取的措施
县内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期间,要对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监测,对保护率低于70%的畜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管,防止疫情蔓延。
4.3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4补偿措施
对被扑杀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国家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补偿。
4.5 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
4.6应急响应终止
自疫区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疫区内易感动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正式回复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封锁。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7信息公布
当地人民政府做出解除封锁、应急响应终止决定后,应及时经县畜牧兽医局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5 应急保障
5.1财政保障
县财政要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易感动物产品销毁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切实保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专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2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储备不少于上年末易感动物存栏量的15%免疫用苗;储备免疫抗体监测试剂不少于2000头份;其他物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标准执行。
5.3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