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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材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材料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3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141号)要求,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范围内达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要求的县(市、区)按国土资源部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达到“十有县”建设条件并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及验收意见一式2份送厅地质环境处,由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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