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分国家级示范工程和自治区级示范工程。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包括应用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和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申报主体为工程执行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成果评审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五条 国家级示范工程的立项申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治区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分为综合性示范工程和单项示范工程。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立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开工程;
(二)除我区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古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市政及其他工程预算造价大于1000万元;
(三)工程计划工期在3年以内;
(四)工程设计合理,施工技术先进,质量标准高,社会影响大;
(五)申报综合性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拟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项以上新技术,新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应达到区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六)申报单项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拟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其应用水平应达到区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示范工程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情况简介;
(三)示范工程可行性报告及技术经济分析;
(四)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文件资料。
申报材料编写可参照《申报材料编写要点》(见附件3),要求内容真实,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