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与应用新技术相关的建筑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复印件;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11)与新技术应用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评审资料编写可参照《申报材料编写要点》(见附件3),要求内容真实,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出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经济效益有定量分析,计算数据可靠。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7-9人组成,专家应有丰富的建筑管理或施工实践经验,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项工程的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每项工程在现场查验前由评审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对于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现场查验。对需要整改的项目要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项新技术应用进行审核,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自治区级示范工程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评审程序:
(一)成立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