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家组成员在详细审阅申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实地察看工程,质询讨论后,提出各自的评审意见。
(四)评审专家组组长在综合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评审意见书式样参照附件4)。
(五)评审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四条 评审自治区级示范工程,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区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区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区内先进水平;对新技术应用水平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评为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铜牌(内容式样见附件5),并将其作为执行单位的优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
在示范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主要人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颁发证书进行表彰(内容式样附件6),鼓励执行单位从新技术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按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系统各类优质工程的评审应优先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如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或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属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宁夏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属国家级示范工程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其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