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和进行流动人口清查登记时,要查验成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现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要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要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配合计生、卫生部门打击“两非”行为。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为流动人口的,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婚姻登记花名册。在提供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救助时,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
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农民工输出前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在劳动技能培训中安排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知识专题讲座,统一为劳务输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开展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要加强对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协助用工单位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档立卡,落实服务管理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出租房和建筑工地等管理单位和个人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在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检、住院分娩等服务时,要实行实名登记,全面准确记录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号码等。在办理健康证时,协查流动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协同计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推进服务均等。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服务管理保障机制,依法为流动人口落实国家规定的基本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各项优惠奖励政策,使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并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标识醒目的避孕药具和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公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和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依法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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