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1〕9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
价格法》、《
反垄断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价格法》、《
反垄断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
第三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省授权或本行政区域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以外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市(州)可在报省局备案后,制定试行价格。省定价格出台后,按省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