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完成好调查工作任务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管委会、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要尽快制定调查工作方案,落实调查人员,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并填报《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落实情况表》(见附件6),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省保障办。
(二)落实工作经费。在省财政已安排部分调查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委会、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要在2011年上半年足额配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工作。
(三)确保调查质量。调查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把好登记关,对调查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住房情况(房产证、购租房合同等)、家庭收入情况等逐项核实。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对调查数据逐级审核,严把登记、录入和抽检关,防止出现差错、遗漏或重复,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严肃工作纪律。被调查的城镇居民要如实填报住房和收入状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对调查对象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随意发布,不得人为修改调查数据,不得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否则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实施惩戒措施。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及规划编制已纳入省政府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管委会、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以普查方式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摸清辖区内所有城镇居民的住房和收入底数,不得以抽样方式代替普查。在2011年11月15日前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2011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工作的,省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不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及规划编制工作的,省保障办和省财政厅将收回今年已安排的中央和省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住房调查补助经费等,或扣减下一年度的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