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74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局、公司:
现将2012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以及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选用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2012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包括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拓展型课程教学用书、研究(探究)型课程教学用书、教学资料和教师教学用书等五个部分。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为学校的必选部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中“每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同一课程两本以上的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习题集等应试材料”的规定,每所学校每门学科只能为学生选订一种、一本;教学资料和拓展型课程教学用书由学校根据需要选订;研究(探究)型课程教学用书由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的需要选择使用,供教学活动中参考,不属必选部分;教师教学用书仅供教师教学中使用,不得为学生征订。
二、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含原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准许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2012年春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待审”的教学用书,审查结果将于2012年2月1日前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www.shmec.gov.cn)予以公示。
任何学校或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且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的教材。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我委将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教学用书目录联合发文,指导开展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