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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安排,从今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区直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对象重点是择业期内有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宁政发〔2010〕70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加大职业培训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区直相关单位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从公益性岗位中拿出部分岗位重点安置确有困难,特别是2008年以前毕业至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做好服务指导、就业服务以及保障就业权益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指导各院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组织经常性的招聘活动,指导用人单位和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小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二)保障就业权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项目实施其间免费为参加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证后,要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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