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2分)。各县(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且账目清晰、规范的,得1分。检查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2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1分。每发现一次少报、迟报相关报表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12分)。各县(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3%以下的不扣分,并给予相应的加分,在2%-3%(不含3%)的加1分,1%-2%(不含2%)的加2分,1%以下的加3分,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加4分。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不含5%)的扣2分,达到5%-8%(不含8%)的扣5分,达到8%-10%(不含10%)的扣8分,达到10%的扣10分,达到10%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2分(以2011年度“卫片”、“一张图”和“预警”数据为准)。
四、考核步骤
年初,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县(区)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县(区)政府在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自查,并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末,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和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达到85分以上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 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1.5万元;90分-95分(不含90分)的给予二等奖,奖励1万元;85分-90分(不含85分)的给予三等奖,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未完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