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6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选举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各该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