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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1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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