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