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内容
1、旅行社以代理招徕形式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3、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4、未与正规旅游车辆服务公司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的旅行社;
5、未按《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险到期未续保及责任险投保不足的旅行社。
四、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6月10日-6月20日)旅行社自查。
1、组织学习。组织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学习《
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全面自查。一是各旅行社内设部门、分社、服务网点有无挂靠承包的情况;二是服务网点有无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三是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是否有从事对台旅游业务等超范围经营的;四是否按照《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投保、续保,投保额度达到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人民币等。五是未与有资质的旅游车辆服务公司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
3、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设立在按照《
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负责人须有总社指派,并有出具相关证明;
二是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员工须与总社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营业场所须由总社租赁,并有相关证明手续。
4、暂停受理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备案。已签订代理合同的旅行社在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
5、报自查材料。旅行社自查结束后,重新确定旅行社内设部门、分社、服务网点,对担任上述部门经理人员的个人信息,要准确、真实的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备查案卷。并将全面自查的分设和服务网点统计调查表、自查的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至市游局管理处。
第二阶段(6月20-6月30日),市旅游局及县(区)旅游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