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要求
(一)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要占到总建设规划的70%以上,具体套型设计方案由县建设部门和县房管局部门核准。
(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及标准。建设单位要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符合本县有关建设表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四、组织保障
(一)限价商品房项目审批。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实行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房管部门对其建设方案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建设方案批文后,方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五、限价商品房供应
(一)供应对象。
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县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和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县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6平方米以下、家庭年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公布的中等收入标准。
(二)申请程序。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其程序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初审后,再由本县房管部门进行复审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建立住房档案,并核发购房资格证书。申请人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