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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乌劳〔2011〕10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0]157号)的规定,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基金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在信息录入环节中要把缴费时限、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工资发放等身份确认工作作为享受待遇的必要条件,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将虚假劳动关系的人员信息录入。

  二、社会保险管理局要严格现金报销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重点是完善生育保险新增及缴费不连续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业务经办工作规程。

  三、对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及生育保险缴费不连续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局生育保险处、法制监察处、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协调乌鲁木齐市劳动监察支队及各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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