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11〕86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乌鲁木齐各大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我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不低于70元/月,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
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根据各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六、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日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七、预防和处置高温中暑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适时召开新闻通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