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0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是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等待结算的统筹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采取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的分院和分部)资格的;

  (二)签订并履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

  (三)每月有比较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收入,且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借用额度,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住院统筹医疗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核定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60%。

  第五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借支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资格和额度,双方于每年1月15日前签订《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