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期限为1个自然年度。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借款足额归还,还款日期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25日。
第七条 逾期未还款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款中扣除已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逾期还款利息,3年内不再受理其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申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账务处理应符合《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对已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月均住院统筹医疗费额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进行监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上半年月均住院统筹医疗费低于年初拨付周转金30%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按50%收回周转金。
第十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后发生以下情况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已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一)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
(三)被终止《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
(四)出现运营风险等情况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样本)
附件: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
(样 本)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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