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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依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借给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

  二、借款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逾期还款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其批准借给乙方使用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配合。

  2.甲方应当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给乙方。

  3.甲方经检查发现乙方违规使用所借资金,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将所借资金登记入账,专款专用。

  2.乙方需  月向甲方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3.乙方在借款到期之日内及时清偿所借全部资金。

  4.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经营或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经营时,需首先偿还甲方借支的医疗保险周转金。

  四、担保

  乙方为确保及时偿还所借甲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自愿提供下列资产作担保:

  (一)房产;

  (二)动产(车辆);

  (三)其它(股票、期权等)。

  五、乙方若因出现经营风险、或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等情况时,需首先偿还向甲方借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并于出现此类情况后的  日内还清。

  六、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由乙方将所借款项足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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